核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8條第5項所稱「超額現金」之定義
財政部指出,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8條之規定,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,包括營業資產報酬率,亦即以營業淨利為分子,營業資產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。所稱營業資產,指受測個體於相關營業活動所使用之資產,包括固定資產及流動資產,但不包括超額現金、短期投資、長期投資、閒置資產及與該營業活動無關之資產。由上開定義可知,超額現金本質上應屬非正常營業活動所需之閒置資金。

 

1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王詩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